一、山西省涉外收养登记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的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山西省涉外收养登记申请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3.由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父母或其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
4.收养协议;
5.福利机构作送养人,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山西省涉外收养登记申请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相关材料;
2.审核
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与办结
工作人员先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然后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做出办理结果,并通知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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