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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职业病鉴定程序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03    浏览量:

摘要

职业病是特殊工种难以避免的问题,所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定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和劳动者的主张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每个地区的流程会有一定的差异,那么昆山职业病鉴定程序是需要哪些流程呢。

一、昆山职业病鉴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鉴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为了减少鉴定过程中的时间,劳动者首先要先自行判断自己是否属于职业病,职业病的种类以及形式在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都有公示,确定属于职业病之后再申请鉴定可以避免申请不合规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