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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社会抚养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0.07.02    浏览量:

摘要

安徽省泗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缴纳2-5千元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5倍进行罚款,符合条例规定但未领取生育证明的,征收200-500元抚养费。

一、安徽省泗县社会抚养费标准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 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决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三、 对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只要当事人接受过处罚,缴纳过罚款的,不会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的有关条件的,上户口会被依法进行罚款。


综上所述,抚养费缴纳标准,是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确定的,社会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具有强制和奖励的特点,对于未婚生育,应当征收5000元以下罚款,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收养子女的基本条件,擅自收养子女的,应按照规定当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