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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工伤保险认定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21.03.17    浏览量:

摘要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淮北工伤保险认定如何办理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为大家解答,希望能有所帮助。

淮北工伤保险认定如何办理

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者。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包括: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买菜),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事故当月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嵴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上下班路线图;(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突发疾病死亡事故,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1至6项为必备申报材料,7至14项分别为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事故申报时应当提交的附加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纸大小为准。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是否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

3、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5、发放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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