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办事指南 住房保障 正文

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更新时间:2020.12.02    浏览量:

摘要

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土地使用税并不陌生,毕竟土地使用税是他们税赋中重要的一项。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公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履行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而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必须对当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了如指掌。那么当前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说道说道。

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

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4、开原市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长征街为界,南以解放路为界,西以水塔街为界,北以新华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以哈大公路为界,南以化工路为界,西以水塔街为界,北以兴工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5、调兵山市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中央大街为界,南以迎宾路为界,西以调兵山大街为界,北以站北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以工人大街为界,南以振兴路为界,西以调兵山大街为界,北以铁秀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以施荒地采煤沉陷区南北路为界,南以旧城区南界胡家村为界,西以西山小区靠山公路为界,北以调兵山环北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含路外侧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二)调整后县城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昌图县

一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102线与昌盛路交汇处,沿102线向北至北环路,沿北环路向东至站前街,沿站前街向南至昌盛路交汇处,继续沿昌盛路向东过立交桥至铁南路,沿铁南路向西至文化街,沿文化街向北至昌盛璐,沿昌盛路向西至102线所围成的区域内,另包括仿古街两侧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西丰县

一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起东北沟,南至铁路,西至西丰县粮库西大墙,北至北顺城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三)调整后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工业园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一等,1.5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后,凡在同一地段等级内的纳税人,均按统一税额标准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申报并缴纳上半年税款,10月31日前申报并缴纳下半年税款。对占地面积较小,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较少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于每年的第一个征期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加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地税局审核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具体规定,由铁岭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同其他税种一般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适时地调整,调整后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有着不同程度的上涨,越发达的地区其上涨幅度越大。各位纳税人需要依据自己所有权土地所在地区的税额缴纳税赋,如果经济有困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的不妨将实际情况告知税务局请求减免或延长缴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