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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1970.01.01    浏览量:

摘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一、南京市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登记受理条件

护照签证在有效期内;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收养申请书填写规范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南京市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1. 收养人护照签证页;

2. 收养人护照照片页;

3.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4. 涉外收养登记表。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三、南京市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登记办事流程

1.申请

涉外领养父母双方携带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护照共同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父母双方有一方不能到场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2.审查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审查当事人是否按要求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约定具体登记时间。

3.登记

1)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2)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3)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4)制作《收养登记证》。

4.报批

5.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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