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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廉租房?

更新时间:2021.02.04    浏览量:

摘要

在哈尔滨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当事人拥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政府部门上年度发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满足这些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廉租房书面申请。

一、在哈尔滨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廉租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

(三)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薪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三)离退休金收入;

(四)其他经常性收入。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当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并按照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二、申请廉租房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有特定的供应对象,并不是所有没有住房的本市居民都可以申请廉租房,如果人均住房面积和经济收入不符合标准,住房保障部门就不可能同意当事人的廉租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违规批准廉租房申请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