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胎儿出生前,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无效。
(一)遗产继承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
1.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婴儿的母亲监管;
2.娩出时为死体,婴儿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
(二)接受赠予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成立赠与合同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是无偿赠予,所以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公证的、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无需赔偿;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根据过错原则,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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