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请求权纠纷案件都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1、“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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