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除斥期间,所以确认物权没有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在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后,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期间。确定物权也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请求权不适用除斥期间。
二者间并不相同。其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例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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