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必须要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提供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来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其中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权;
2、对自有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
4、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申请贷款;
5、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
6、自主决定用工形式、职工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7、依照国家和省价格管理规定自主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8、按照规定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资格认定,决定企业内部职称和职业技能评聘;
9、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
10、申请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
2、按时足额缴纳税、费;
3、亮照、亮证经营;
4、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器具,明码标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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