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调整是指在政策评估与监测所获得的有关政策执行的效果的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对政策方案、方案与目标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不断地修正、补充和发展,以便达到预期政策效果的一种政策行为。政策调整的原因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即政策环境及政策问题酉身的发展变化。主观原因是指人们对政策问题、政策方案、政策环境等认识的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3条要求:“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则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 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主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所以,国家政策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原《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跨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重要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或者免责的法定事由。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由不可抗力或偶发事故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4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不能够履行的,债务人不构成迟延。这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包括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正常履行合同的一种障碍。
国家政策调整行为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如果确实符合民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家政策调整是否为不可抗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