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法律列举原因,即为法人终止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比如依法被撤销,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综上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有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无论以哪种原因终止,都要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以上就是关于法人终止的原因及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