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公司解散后员工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在解散之后一般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如果最终公司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那么公司应当宣告破产。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及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欢迎登陆找法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