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法定情形有: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程序违法:
(1)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为无效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外,股东会决议生效不能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这份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生效要件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因为你们公司8位股东均持股12、5%,那么4位股东的股份总和就超过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这次股东会从通知到召开仅11天的时间,召集程序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东申请撤销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将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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