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权的原则。依据我国商标法,对于绝大多数的商品来讲,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身需要来决定。
1、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
2、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
3、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不得谓为正确的解释。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法院于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不能获得裁判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法院应进行法律漏洞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
换言之,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同时,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亦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基础,不得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无论何种学说如果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不得谓为妥当的学说。
须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可以直接适用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原则,只是属于授权条款性质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自愿注册原则就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权的原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自愿注册原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