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关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时双胞胎的,则平均分配其受赠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法律上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必须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享有权利能力必须是一个活着的主体,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出生为活体时,赠与生效,因胎儿出生也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实施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为这是完全有利于行为人,故有效。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时,则赠与无效,胎儿不能接受遗赠,对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处理。胎儿出生为活体,赠与生效,由胎儿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其受赠财产,法定代理人管理其受赠财产时不得损害胎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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