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条款表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中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的状况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依据为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是单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其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反之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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