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朿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在非法人组织解散后,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理所有的债务及债权,以免影响到自身信誉。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形式有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建议您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