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权益
(1)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
2、财产权益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权利。其中,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继承权,是向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继承权除了具备财产权的属性,还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
1、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尽管不再享有权利,但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性利益因素仍应当予以保护。
2、经济利益
主要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利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因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的损失。例如,因某人违章驾驶导致交通堵塞,后车司机因此耽误航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为侵害人所遇见,实际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大小难以认定。
3、环境权益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从有关国际组织宣言和域外立法来看,普遍强调人类有权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目前,世界各_均广泛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逐渐实现环境权益的法定化,并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所谓环境权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良好环境品质享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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