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变更。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或裁定的,称指定期间。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规定,又称行为期间。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诉期限,申请复议期限,上诉、抗诉期限等。广义还包括对司法机关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例如司法机关关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关于对人犯的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关于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算,从下一日才开始计算。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知识想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