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公民的权利能力
(1)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2)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3、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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