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完全符合规定中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
2、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
3、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
4、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民法典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表见代理有什么效力问题的详细解答,我们可以知道表见代理,他等同于其他的代理,他并不需要其他人多认可,他的法律效益是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