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包括合伙,合伙重视合伙成员的个人性,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合伙业务的执行专属于合伙人,合伙人的退伙对合伙有重大影响等。
而非法人社团重视团体性,其业务执行属团体机关,成员变化对团体没有影响等。但是,现代合伙的发展,其团体属性的加强,使其越来越具有非法人组织的一般特性。故应将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之中。
民法典明确地将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关于民事主体,到底是二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是三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没有认可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原因是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人格,因为其不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的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以法人为标准来衡量非法人组织而导致的结果。其实,能够拥有独立财产并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并不是构成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对于非法人的主体资格规定,不过是确定了,非法人组织早已在实践中,作为主体从事活动的现实而已。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的要求,不过就是一个组织有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需要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有这种需求,就有必要赋予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