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或财产关系需要改变时,无法找到相关人,无法获取他的意见,且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人是自然死亡的。那么个人关系或财产关系就不能改变了,这无疑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例如夫妻关系,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就不能离婚。
(二)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财产有时不能直接处理。这将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或不良后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了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在一个人被宣布死亡后,他的个人和财产关系可以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结果,允许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得到维护。但必须为客观实际负责。
因此,被宣告死亡但客观上未死亡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在宣告死亡期间不影响其效力。再次出现时,他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因此,宣告死亡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使旧的法律关系消失,新的法律关系出现,使家庭和社会能够正常运行。
(一)《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4、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5、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再婚的,自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夫妻关系应当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的,现有婚姻受保护。如果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另一个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利害关系人隐瞒他人真实情况取得财产,致使宣告死亡的。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除退还原财产、孳息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对宣告死亡有着严格判断标准,而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效力同自然死亡一样,其主体都丧失了民事资格,民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被宣布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以上就是法网小编对宣告死亡有什么用进行的解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找找法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