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有: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4、对于其他债务人的效力。撤销权人取得的财产或代替原来利益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得按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第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如果因为是重大误解二产生撤销事由的应当三个月实施,超过时间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撤销权什么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