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二,弥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不足。
第三,从保护的必要性上看,由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利益的典型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规定。
第一,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
第二,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耍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IE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人。
以上就是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哪些人格利益的相关介绍,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要注意避免做出一些侵害英雄烈士肖像权、名誉权等的行为和事情,要根据法律制度避免做出侵权的行为,对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