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首先,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最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未成年人监护被视为家庭内部私事
其实,在未成年人保护新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我国早有关于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1986年出台,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制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是,据公开资料显示,直到2014年我国才出现第一份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2014年,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仙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资格,将之移交给村委会。同时,该判决书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虽然我国很早就出台了关于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司法道路上却一直举步维艰。这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语焉不详、缺乏实践操作性是分不开的,因此有人称我国关于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法条为没有牙齿的“僵尸法条”。如,法律条文中的起诉主体“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是谁,指的是什么机构?对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标准如何界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由谁承担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如何免除后顾之忧、具体操作程序是什么?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然而受制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未成年人监护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好干涉。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系列行为往往发生在比较隐蔽的空间,很难被人发现,加之相关部门的介入较少,调查取证难,职责划分不明确,后续保障较少等诸多因素,造成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却得不到应有保护的现状,成为一项棘手的社会难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资格的撤销法定情形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被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