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综合以上两个法条可以得知胁迫的买卖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买卖行为,一般指双方通过实物或者货币进行交换以换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会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为。一物数卖,自古有之,有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实际多出于罔顾信用,图谋私利。它由买卖主体、买卖客体和买卖内容三要素构成。因此凡调整有关买卖主体、买卖客体、买卖内容的法律规范均属买卖法的内容。其中买卖原则上不过使债权发生效力,故出卖人就特定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处理买卖契约,为可能,此时称为二重买卖。
买卖关系权利、义务往往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但因为某些原因,国家法律也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对之进行规定,如确定某些买卖行为的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价格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担保条款等。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买卖法来讲,这个原则尤为重要,在买卖法上,应该尽量少采用强行规则。
买卖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为大家公认的和通用的买卖规则,它通常具有民间性、任择性、公认性和地区性。因此,当缺少某一方面的买卖法规定时,往往适用该国或该地的买卖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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