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四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普通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在《民法典》之外,《海商法》《票据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起算点,其立法目的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耗及其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不以侵权结束为标准,而是要符合以下三条件:
1、 权利在客观上受到侵害;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遭受到侵害;
3、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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