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2-03-30 20:03: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经济作用越来越大,人们逐渐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一)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二)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三)时间、地域范围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四)使用费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 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许可人,许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权人,而根据合同授权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之为被许可人。著

  (二)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去上述五项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列人其他一些内容,例如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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