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第三十五条: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根据上述草案规定,确有悔改情形的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其中对确有悔改情形怎么认定是关键点。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
(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
(4)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5)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走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
(6)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7)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8)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A、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B、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C、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如果对自己的小孩做过过分的家庭暴力,恢复监护人资格应该对他或她要更加疼爱,有过性侵等极端过分行为的监护人,法律一律不让其恢复监护人资格, 这种人永远不配当一个称职的监护人。以上就是恢复监护人资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找法网小编提供的资料可以帮到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