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必须去法院,以诉讼的形式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权的变更的办理: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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