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的终止,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死亡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况。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依然在需要监护的,另外依据民法总则监护法律制度确定监护人。
如果被监护人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则依法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通常涉及到的罪名可能有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等相关罪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一般只有危及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才会取消监护权。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