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职责,不代表他一定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履行一项义务并不意味着另一项权利的丧失。换句话说,只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当然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只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オ丧失继承权。小编觉得子女赡养父母不一定得到父母的财产,得不到父母的财产照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毕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父母有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
(一)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独生子女不一定可以继承父母全部遗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的父母以及子女,如果父母的父母也去世了或者放弃继承的,独生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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