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公民的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
《民法典》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具体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家庭亲属权、男女平等权、著作权、发明权、署名权等。
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权,就无法享有财产权。由于人身权具有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特征,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转让。
公民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权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个人财产的场所, 不得随意人侵、搜查、查封和破坏。公民可以自由与别人通信, 不受别人干涉。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非法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逮捕、拘禁、搜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享有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人身自主权、行动自由权和保护自己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第二,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如果公民触犯了法律,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批准、决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定程序由逮捕拘留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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