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存在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找法网提醒大家注意,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主要功能如下: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
2.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1.未有本人的授权性意思表示不得视为表见代理
2.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和本人的过错同时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3.不能仅将表见代理限于合同订立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