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特点包括:
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找法网提醒注意,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终止法定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