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法律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找法网提醒,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根据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以及性质,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1.效力待定合同的状态是处于不确定当中的,其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