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种制度。如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权;遗嘱自由,即个人生前得依法设定遗嘱以决定其财产的死后归属;设团自由,即个人得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任意与他人组成法律承认的组织。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自愿原则的限制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自愿原则可以简单的了解一下,平时的主体活动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不要不违背法律制度即可,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