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方面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追认权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认权人对催告过期不作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所谓“撤销”,是指相对人在追认权人对合同未予追认前消灭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
找法网提醒,法律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以及性质,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1.效力待定合同的状态是处于不确定当中的,其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