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方的义务有:
1.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寻找新的交易伙伴或者通过别的途径让损失不再扩大。找法网提醒您,至于通知的形式,以能到达相对方为准,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均可。
2.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能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
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1.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