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因为除斥期间一般是针对形成权,约定的除斥期间一般在合同解除方面适用的较多。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找法网提醒您,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学理认为,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中国《民法典》采用诉权消灭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