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为出生时,终止时间是死亡时。
《民法典》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找法网提醒您,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
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