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资不抵债的,则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法人解散的情形如下: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规定,法人公司解散后,要进行解散清算,解散清算结束后,如果有剩余财产的,按股东出资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找法网提醒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