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侵犯的是名誉权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根据制造的谣言内容的不同,网络谣言主要如下:
1.网络政治谣言。
2.网络灾害谣言。
3.网络恐怖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针刺’闹到重庆”等属于这类谣言。
4.网络犯罪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如“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属于这类谣言。
5.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