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解散不是都要清算的,例如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中法人解散的情形如下: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并不等同于法人终止,法人在解散时并没有立即中止,其在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之后才可以被认定为终止。《民法典》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