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主体属于特别法人

更新时间:2022-12-04 15:3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中属于特别法人的主体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有基层人民群众成立的一些自治组织,而且像农村城镇经济合作社,类似于这些都属于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社会职责是比较特殊的,就像机关法人,是依据国家公权行驶管理权的。
民法典中哪些主体属于特别法人

  一、民法典中哪些主体属于特别法人

  民法典中属于特别法人的主体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特别法人成立的条件

  特别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找法网提醒您,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作为独自的民事主体,要独自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自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

  4.能够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区别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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