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人设立后,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若法人设立失败的,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3.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4.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