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针对个别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公司,找法网提醒您,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践中有可能会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应当该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是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议拥有重大表决权的;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生产经营政策;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在于,实际控制人并不是股东,而控股股东是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找法网提醒您,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而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